恒生银行旗下产品

- 产品名称:
- 基金挂钩系列——港股指数先锋
- 产品简称:
- 港股指数先锋
- 发行银行:
- 恒生银行
- 发行地区:
- 全国
- 委托币种:
- 港币
- 预计最高年收益(%):
- 销售起始日期:
- 2008年07月10日
- 销售结束日期:
- 2008年07月23日
- 收益起始日期:
- 2008年07月28日
- 收益结束日期:
- 2010年07月28日
- 委托起始金额:
- 100000
- 委托金额递增单位:
- 5000 元的整数倍
- 委托管理日期:
- 24个月
- 付息周期:
- 24个月
收益说明
投资于一篮子上市基金组合:
2828HK 恒生H股指数上市基金
2833HK 恒生指数上市基金
2819HK 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
2828HK 恒生H股指数上市基金
2833HK 恒生指数上市基金
2819HK 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
产品特色
无
购买条件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我行进行办理。
产品管理费
咨询相关银行
提前终止条件
产品认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产品赎回申请;
产品不接受部分赎回;
客户可于每个提前到期通知日之前的4个营业日向发行人提出书面提前赎回申请
产品不接受部分赎回;
客户可于每个提前到期通知日之前的4个营业日向发行人提出书面提前赎回申请
优惠活动
暂无优惠活动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只限于有关条件清单、条款和条件、申请表及有关境外理财委托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回报。本理财产品系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因此不保证投资者在到期时或提前到期时可取回其初始投资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于投资者的到期所得或提前到期所得取决于到期时或提前到期时票据所挂钩的上市基金于当时的市场表现,因此投资者于到期时或提前到期时不一定可于本理财产品获得回报,反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的不同程度的损失,此等损失可能会十分重大,甚至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资金。除根据有关提前到期/赎回条款作出提前赎回的申请外,投资者不得于投资期内的任何其它时间提前赎回或终止本理财产品。部分提前赎回申请将不被允许。
此外,投资者须负担由于投资本理财产品而产生的任何税项(如有)(不论在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支付日或投资期内其它任何日子)。本理财产品的条件清单、条款和条件、申请表及有关境外理财委托协议记载了有关本理财产品的更为详尽的风险披露声明,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先考虑其自身的情况,根据其自身需要在投资本理财产品前咨询专业意见。本行享有审批申请的全部权利,无论有关申请是否获得批准,本行将在认购期后通知客户,如果有关申请未能被批准,本行将在起始日后或其它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退还任何已收取的认购金额。
此外,投资者须负担由于投资本理财产品而产生的任何税项(如有)(不论在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支付日或投资期内其它任何日子)。本理财产品的条件清单、条款和条件、申请表及有关境外理财委托协议记载了有关本理财产品的更为详尽的风险披露声明,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先考虑其自身的情况,根据其自身需要在投资本理财产品前咨询专业意见。本行享有审批申请的全部权利,无论有关申请是否获得批准,本行将在认购期后通知客户,如果有关申请未能被批准,本行将在起始日后或其它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退还任何已收取的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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