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旗下产品

- 产品名称:
- 中信理财之转债增强型新股计划080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12个月)
- 产品简称:
- 中信理财之转债增强型新股计划0801号人民币(12个月)
- 发行银行:
- 中信银行
- 发行地区:
- 全国
- 委托币种:
- 人民币
- 预计最高年收益(%):
- 20.00
- 销售起始日期:
- 2008年01月15日
- 销售结束日期:
- 2008年02月18日
- 收益起始日期:
- 2008年02月19日
- 收益结束日期:
- 2009年02月19日
- 委托起始金额:
- 50000
- 委托金额递增单位:
- 10000 元的整数倍
- 委托管理日期:
- 12月
- 付息周期:
- 12月
收益说明
该产品预期收益率为5%-20%。
产品特色
1、收益增强:通过积极参与分离式可转债投资,以期获得权证部分的较高收益
2、中信银行负责账户监管、制订投资指令,确保资产合法合规运作。
3、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基金等各方组成专家投资管理团队,为本产品提供专属投资顾问服务。
4、增加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
2、中信银行负责账户监管、制订投资指令,确保资产合法合规运作。
3、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基金等各方组成专家投资管理团队,为本产品提供专属投资顾问服务。
4、增加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
购买条件
持有效证件至中信银行网点购买。
产品管理费
1、客户无参与费、退出费;
2、固定费用:年费率1.5%,按月计提,按季收取。
3、浮动费用:若扣除固定费用后年化收益率高于5%,则对年化收益高于5%的收益部份按20%的比例收取浮动管理费,按月计提,产品到期或终止时一次性提取。
4、特别费用:若本产品单位净值在存续期间内达到1.20,且银行选择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收取上述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之外,在产品提前终止时按以下公式计提并收取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信托终止日的信托财产净值×固定费用年费率×信托期限(1年)-∑每月计提的固定费用。
2、固定费用:年费率1.5%,按月计提,按季收取。
3、浮动费用:若扣除固定费用后年化收益率高于5%,则对年化收益高于5%的收益部份按20%的比例收取浮动管理费,按月计提,产品到期或终止时一次性提取。
4、特别费用:若本产品单位净值在存续期间内达到1.20,且银行选择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收取上述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之外,在产品提前终止时按以下公式计提并收取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信托终止日的信托财产净值×固定费用年费率×信托期限(1年)-∑每月计提的固定费用。
提前终止条件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新股、可转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提前中止本产品。
2、如本产品单位净值(扣除固定费用和浮动管理费)在存续期间内达到1.20,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此时本产品收取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信托终止日的信托财产净值×固定费用年费率×信托期限(1年)-∑每月计提的固定费用。
3、若赎回申请金额超过本产品规模40%,则银行有权提前终止。
4、终止日后8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投资情况支付本金和收益。
2、如本产品单位净值(扣除固定费用和浮动管理费)在存续期间内达到1.20,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此时本产品收取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信托终止日的信托财产净值×固定费用年费率×信托期限(1年)-∑每月计提的固定费用。
3、若赎回申请金额超过本产品规模40%,则银行有权提前终止。
4、终止日后8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投资情况支付本金和收益。
优惠活动
暂无优惠活动
风险提示
1、本产品主要参与可转债、新股申购,由于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信托资金收益水平变化,可能出现本理财计划到期时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主要有中签新股或可转债上市首日跌破面值的风险,中签新股或可转债在上市后持有期内因价格波动造成净值波动风险,另外还有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购买力风险。
2、运作损失风险: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意志运作信托资金,即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的用途,致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资金及理财计划承担。
3、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即理财计划承担。防范措施:信托投资公司承诺专户专用,定期信息披露。
4、不可抗力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等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体现为产品变现能力的大小,因本产品在存续期内定期接受赎回申请,因而有可能导致甲方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
6、提前终止风险:若出现产品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况发生时,本产品可能提前终止。
2、运作损失风险: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意志运作信托资金,即委托人指定信托资金的用途,致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资金及理财计划承担。
3、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即理财计划承担。防范措施:信托投资公司承诺专户专用,定期信息披露。
4、不可抗力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等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体现为产品变现能力的大小,因本产品在存续期内定期接受赎回申请,因而有可能导致甲方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
6、提前终止风险:若出现产品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况发生时,本产品可能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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